DOC 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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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上传于2023-11-21 0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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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近日,中G中Y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D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D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D委和政F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Y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第三条地方各级D委和政F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D委和政F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中Y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D委和政F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D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D委和政F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Y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